(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润添与中山市艺航工艺家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润添,中山市艺航工艺家私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润添,男,汉族,住中山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艺航工艺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锦雄,董事长。申诉人张润添与被申诉人中山市艺航工艺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审查一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润添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2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9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梁 聪代理审判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黎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筠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