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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傅刚强、吴雪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傅刚强,吴雪运,汤转全,李非汝,黄绿华,王武文,胡清泉,罗毛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代表人刘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聪亮,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拓,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傅刚强,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吴雪运,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汤转全,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李非汝,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黄绿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王武文,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胡清泉,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罗毛英,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傅刚强、吴雪运、汤转全、李非汝、黄绿华、王武文、胡清泉、罗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