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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乡执字第0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钊与杨建军、姜秀菊、杨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钊,杨建军,姜秀菊,杨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014-6号申请执行人:陈钊。被执行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姜秀菊。被执行人:杨富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钊与被执行人杨建军、姜秀菊、杨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5年1月22、3月19日、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姜秀菊、杨建军、杨富香送达了���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陈钊30000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姜秀菊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陈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建军、杨富香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建军、姜秀菊、杨富香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建军、姜秀菊、杨富香财产状况不持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陈钊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建军、姜秀菊、杨富香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杨建军、姜秀菊、杨富香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陈钊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吉宁审判员  郭青川审判员  刘彩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