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蝴蝶科技有限公司、何俊春等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8号101、201、301室。代表人邢小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建国,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嘉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南京蝴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科技创新园。法定代表人张明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宁,男,汉族,1957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吴单芳,女,汉族,1961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张明清,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何俊春,男,汉族,1981年3月4日生。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与南京蝴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蝴蝶科技公司)、吴宁、吴单芳、张明清、何俊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蝴蝶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3年11月20日为93370.77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如蝴蝶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有权依法处置吴宁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56号尚园1幢2402室的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如蝴蝶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有权依法处置吴单芳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56号尚园1幢2401室的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张明清、何俊春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宁执监字第6号执行裁定,将案件提级执行,并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清名下有位于本市栖霞区汇通路9号风华园25幢一单元101室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已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已向首先查封法院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单芳、吴宁名下分别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56号尚园1幢2401室、2402室房地产由本院(2014)宁执字第22号案件首先查封,该案在执行中分别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分别为253.83万元、175.66万元,经三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该案申请执行人朱承和本案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的申请,本案对上述房地产再次组织拍卖。第一、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中,李广文、李晓平分别以194.18万元、134.38万元竞得。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在上述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偿210万元,剩余拍卖所得款在扣除评估费19000元后,(2014)宁执字第2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朱承受偿116.66万元。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尚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利息等共计421545.32元未受偿。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蝴蝶科技公司、张明清、何俊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单芳、吴宁名下分别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已优先受偿210万元,尚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利息等共计421545.32元未受偿,但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