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苗宏所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3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费晓华、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XXX驾驶号牌号码为苏EJXX**的重型普通货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外青松公路路口,向东右转弯时,适逢被害人杨玉英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因XXX未按规定让行,所驾车辆与杨玉英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杨玉英受伤。当日,杨玉英被送至医院抢救,2014年5月27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XXX拨打电话报警,并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的民事赔偿已解决,被害人的家属对XXX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民事调解书、代管款收据、借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XXX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葛维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