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森,和龙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254号原告于全森,男,汉族。被告和龙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则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全森诉被告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和龙林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树君审判员 殷春江审判员 李万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