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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544-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