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48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敏,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天顺附本裁定中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