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乔焕香与陈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焕香,陈晓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578号原告乔焕香,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陈晓辉,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建宁县。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原告乔焕香诉被告陈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乔焕香于2015年9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晓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焕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