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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林、张魏魏、刘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殿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汉族,1963年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刘海林,男,汉族,1976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魏魏,女,汉族,1977年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双喜,男,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林、张魏魏、刘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因被申请人信息错误,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由,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民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东祥审判员  孙印岭审判员  张峰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同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