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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007-4号原告石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