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2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承国与杨玉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国,杨玉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251-1号原告:李承国。被告:杨玉禄。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全被告杨玉禄名下位于莱城区羊里镇三官庙村府中街916号1幢、2幢房产(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集字第××号、莱房权证集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买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