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XXXX农资有限公司,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XX**农资有限公司,驻所地XX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XX,男,197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县XX镇XX村*组。陕西XX**农资有限公司与任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化肥款25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