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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蒋健与陈彩萍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健,范永松,陈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蒋健,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程墩路被执行人:范永松,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花园被告:陈彩萍,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花亭大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永松、陈彩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彩萍名下位于安庆市凯旋尊邸12幢2单元4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