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四川凤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563号原告李某,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凤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凤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雨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