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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徐若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陈炼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源泰,成都市金牛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若萱,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徐若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若萱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撤回对被告徐若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6元,诉讼保全费2470元,共计59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