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守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杨守波,男,1958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代表人:赵永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军,男,1983年12月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波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守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守波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杨守波负担。审判长 李春侠审判员 刘志国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於垚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