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玉生与李家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刘玉生,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李家兴,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生与被告李家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元,依法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刘玉生负担。审判员吴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梁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