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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沧州鼎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唐山胜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鼎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唐山胜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沧州鼎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104国道耿官屯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成立,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胜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鼎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胜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鼎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