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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成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