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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秀芬与舒燕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芬,舒燕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杨秀芬,女,汉族,194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苏熊能,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燕军,女,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芬与被告舒燕军所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杨秀芬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秀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秀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