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君虞与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虞,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04号原告陈君虞,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娟,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许庭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虞与被告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陈君虞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价值537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君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7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传章用于财产保全担保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鲍玢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