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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吴俊彦与邵泽春,李文华,邵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彦,邵泽春,李文华,邵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彦。被执行人邵泽春。被执行人李文华。被执行人邵佟。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东民执字第628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邵泽春、李文华、邵佟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邵泽春、李文华、邵佟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