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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王斌、国会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王玉英,女,194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斌,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国会友,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英诉被告王斌、被告国会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判员  刘洪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红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