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王斌、国会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王玉英,女,194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斌,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国会友,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英诉被告王斌、被告国会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判员 刘洪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红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