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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与杨怀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杨怀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26号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国。被告:杨怀河,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怀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怀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