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5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晓建与贾世伟、姜福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108号原告杨晓建。被告贾世伟。被告姜福豪。被告张先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建与被告贾世伟、姜福豪、张先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建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晓建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