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晓建与贾世伟、姜福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108号原告杨晓建。被告贾世伟。被告姜福豪。被告张先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建与被告贾世伟、姜福豪、张先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建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晓建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