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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颜晓慧、顾顺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建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晓慧,董事长。被告:颜晓慧,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被告:顾顺海,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颜晓慧、顾顺海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颜晓慧、顾顺海的银行存款2747975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HLX**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豫CXXX**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洛阳精密轴承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WUX**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颜晓慧、顾顺海的银行存款2747975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HLX**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豫CXXX**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担保人洛阳精密轴承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XXX,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飞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