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凡林科与阜阳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林科,阜阳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40号原告:凡林科,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阜阳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许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林科诉被告阜阳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林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阜阳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凡林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凡林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凡林科负担。审 判 长 徐功法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