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艳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艳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109号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申请人董艳广,住河北省兴隆县。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董艳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董艳广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强审 判 员 赵一代理审判员 薛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