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怀秀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67号执行申请人马怀秀,女,住宁强县高寨子镇。被执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负责人郑永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怀秀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554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薛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