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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升楼与王修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升楼,王修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黄升楼,农民。被执行人王修敏,农民。黄升楼与王修敏健康权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修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依据(2014)坊法执字第152-2号、(2014)坊法执字第15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修敏享有所有权的鲁V×××××号机动车一辆及其位于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昌盛街10号潍水新村19号楼2单元202室一处(权证:潍房预峡山区字第00214919号)。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黄升楼以被执行人王修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修敏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修敏享有所有权的鲁V×××××号机动车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的、位于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昌盛街10号潍水新村19号楼2单元202室(权证:潍房预峡山区字第00214919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于志明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