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卢顺芝与骆伟斌、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顺芝,骆伟斌,陈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卢顺芝。被告:骆伟斌。被告:陈小丽。原告卢顺芝与被告骆伟斌、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顺芝、被告陈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伟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多次向原告卢顺芝借款,2013年8月8日,双方经结算后被告骆伟斌尚欠原告借款20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账对账单、交易账号、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骆伟斌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陈小丽答辩称:对借款不清楚,也不会还,更何况我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借款给骆伟斌时,原告的外甥女与骆伟斌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钱我也没有用到过,所以借款与我无关,原告应要求被告骆伟斌与吕旭飞偿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骆伟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上述证据放弃抗辩,被告陈小丽对证据认为不知道借款情况,故不需要质证。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的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在原告催讨借款的情况下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骆伟斌与被告陈小丽于2014年5月16日离婚,借款发生时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被告陈小丽辩称不知道借款情况,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骆伟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伟斌、陈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卢顺芝借款20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0元,由被告骆伟斌、陈小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涛人民陪审员 李国省人民陪审员 丁丽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