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宁与被执行人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214号申请执行人马宁,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号*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元商住广场1幢1单元19层11909号。申请执行人马宁与被执行人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5)第1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宁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96.9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案款7896.94元交到我院。现我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案款7846.94元发还给申请人马宁,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收条,并书面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5)第13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