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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振良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良,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54号原告:王振良,男被告:王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良诉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良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王振良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