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振良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良,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54号原告:王振良,男被告:王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良诉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良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王振良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