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劳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刘伟伟,许合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劳初字第85号原告张学良,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晓伟,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夏建国,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伟,曾用名刘伟卫,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合红,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学良诉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刘伟伟、许合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良撤回对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刘伟伟、许合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3149.50元,由原告张学良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段于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