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31号原告侯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冯某,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侯俊茂人民陪审员 张景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