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学礼与朱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礼,朱仁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70号原告:陈学礼,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朱仁义,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礼诉被告朱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礼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陈学礼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