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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文霞与徐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文霞,徐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安文霞,住抚顺市。委托代理人左东媚,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爱春,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刚,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彤,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文霞与被告徐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1150元。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