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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荣果与尤本永、新国线集团灵璧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杨荣果,男,194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黄明婉,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尤本永,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运输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新国线集团灵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陆汝明,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庆、费龙洋,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果与被告尤本永、新国线集团灵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尤本永、新国线集团灵璧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荣果撤回对被告尤本永、新国线集团灵璧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耿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