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莉君与被告李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周莉君,女,生于1949年,汉族,农民,大学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春,女,生于1987年,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莉君与被告李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莉君于2015年9月8日以原、被告已调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莉君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