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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光勇与孙经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勇,孙经荣,北京蒙合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327号原告黄光勇,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孙经荣,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蒙合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后沿村六环阎村出口西侧100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常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洲,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6号。负责人刘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黄光勇诉被告孙经荣、北京蒙合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光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经荣、北京蒙合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光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勇撤回对被告孙经荣、北京蒙合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光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窦振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