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贾小林、颜景娜、牛小正、王娟娟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贾小林,颜景娜,牛小正,王娟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负责人于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小林,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住沁阳市。被告颜景娜,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牛小正,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告王娟娟,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诉被告贾小林、颜景娜、牛小正、王娟娟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5年9月8日以抵押担保人牛小正、王娟娟已将原告所诉款项人民币330000元全部代为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