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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魏永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