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魏永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