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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达飞卓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琳勇、第三人陕西秦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庆东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飞卓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蒋琳勇,陕西秦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庆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682号原告达飞卓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1001室。法定代表人闫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琳勇,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陕西秦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115号广丰花园1幢2单元21803室。法定代表人苗志诚,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闫庆东,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达飞卓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琳勇、第三人陕西秦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庆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飞卓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飞卓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飞卓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本院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达飞卓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