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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