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