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柱才申请执行张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柱才,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执行人张金海,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左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金海“一卡通”账户收入17896.11元,适时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霍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