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2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孙钦常、王洪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12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伟与被执行人孙钦常、山东青宇食品有限公司、王洪雷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2014)莒洙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洪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