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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2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孙钦常、王洪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12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伟与被执行人孙钦常、山东青宇食品有限公司、王洪雷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2014)莒洙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洪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