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亚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亚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经理。被告徐亚玉,女,43岁,1971年8月28日,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亚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