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徐勇,黄加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加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勇,男,1971年12月5日生,回族。原审被告黄加星,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勇、原审被告黄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成荫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