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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诉李洪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赵岗路280号2#厂房。法定代表人傅秀阳。委托代理人洪海士,公司股东。被告李洪民,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洪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江自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林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